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
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
作者:管理員 於 2024-05-01
249
次閱讀

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越來越多人會選擇使用汽車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然而,單憑一般的中小型汽車往往難以滿足我們所有的運輸需求。當您需要運送一些體積較大或重量較重的物品時,例如摩托車、船隻、露營車或大型工具設備等,就必須考慮利用合法的平板拖車或尾車來協助。

什麼是合法拖車?合法拖車是指經過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並依規定張貼識別標誌的拖車。這些拖車在設計和製造上均符合嚴格的安全標準,確保拖掛時的行車安全。相比之下,若使用非法拖車不僅有觸犯法律的風險,更可能會威脅到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想要合法使用拖車,車主必須先完成一系列的審查及登記程序。首先,您需要向車輛安全審核中心(VSCC)提出申請,備齊相關文件資料,經過審查合格後將獲得一份"小型車輛兼引曳證明"。接下來,您還須攜帶該證明,前往監理單位完成車輛變更登記的程序,在新的行車執照上加註"兼供曳引"字樣,這才算正式取得合法拖車的資格。

為什麼這些審查及登記作業如此重要呢?

1.確保行車安全:經過主管機關的嚴格審查,可以確保您所使用的拖車滿足各項安全規範,包括結構強度、制動系統、連接裝置等,從根本上杜絕了發生事故的風險,保障您和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2.避免違法困擾: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未經認證的非法拖車,不僅可能會影響行車安全,更有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而受到處罰。相反,只要完成規定的審查登記程序,您就可以合法、放心地使用拖車,無須承擔任何法律風險。

3.保障財產安全:合法的平板拖車和尾車在設計上經過專業考量,採用耐用材質和優化結構,能夠最大程度地固定和保護您的貨物,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掉落,為您的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提高運輸效率:合法拖車通常具有更大的載重量和運輸空間,您可以一次性運送更多物品,提高運輸效率,節省時間和人力成本。

5.增強車輛靈活度:配備了合法拖車後,您的車輛將不再僅限於日常代步,更能應對各種臨時運輸需求,如拖掛露營車前往偏遠景點、運送摩托車到賽車場、將壞車拖回修理廠等,大大增強了車輛的靈活性和實用性。

雖然辦理合法尾車需要支付一定的合法尾車費用,但相比起非法使用拖車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和不便,這筆投資絕對是物超所值的。畢竟,合法拖車不僅能夠保障行車安全,避免法律糾紛,更能保護您的財產,提高運輸效率,增強車輛靈活度,帶來諸多實際好處。

因此,如果您有拖掛大型物品的需求,強烈建議您務必嚴格遵守規定,完成相關的審查登記程序,為您的愛車配備一輛合法的平板拖車或尾車。只有這樣,您才能真正安全、合法、高效地解決運輸難題,盡享拖車帶來的種種便利,開啟車上生活的新體驗!

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八八)交路八十八字第0六六0二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二B000四四一一-一號函修正第五點

一、本作業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

二、辦理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申請者,應檢具規定之書面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個人自用汽車,僅需加蓋個人印章),以個別申請或批量申請方式向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書面變更審查申請。

三、相同車型但分屬不同汽車所有人之使用中小型汽車,得由其所有人聯合提出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變更審查申請。

四、申請者應繳交之書面資料包括:

  • 申請函。
  • 含汽車牌照號碼、引擎及車身號碼等資料之車輛清冊。
  • 車輛清冊所列小型汽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影本。
  • 擬安裝之聯結裝置合格報告影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者,其聯結裝置之合格報告得以專業機構認可之其它技術證明文件替代)。
  • 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之相關設計資料(國產車加蓋製造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進口車應由進口商於國外原廠提供之相關規格資料加蓋進口商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汽車所有人如於取得前述資料有困難時,可向專業機構申請代為向汽車進口商或國內汽車製造廠尋   求提供。

五、小型汽車可附掛之拖車總重量,不得超過小型汽車車重之百分之九十與一百一十公斤之總和,但附掛拖車之總重量不得大於小型汽車之車重。

六、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專業機構得函請本部逐車核發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該合格證明為核發日起一年以內有效,期滿後不得申請換發。

七、取得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之汽車所有人,應於合格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內,檢具左列文件資料,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檢驗:

(一)行車執照正本。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

(三)聯結裝置安裝證明文件(左列項目擇一提出)。

(四)甲種或乙種汽車修理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五)進口車代理商出具之國外原汽車製造廠安裝證明。

(六)國產車製造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七)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八、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登記檢驗,除應核對前點所列各項文件是否齊備一致、內容正確外,並應收繳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

九、經前點文件核驗合格無誤之小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執行變更檢驗外,並應逐車查驗聯結裝置是否安裝牢靠、小型汽車燈光(或含煞車)線路連接佈線與接頭界面是否安全無慮。

十、變更檢驗與安全查驗合格之小型汽車,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關規格變更登記,並於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加註「兼供曳引」,及登載小型汽車可附掛拖車之總重量與總聯結重量。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